[ 王歌雅 ]——(2013-8-29) / 已閱12009次
[50]參見滿洪杰:《榮譽權(quán)—一個巴別塔式的謬誤?—“ Right to Honour”的比較法考察》,《法律科學(xué)》2012年第4期。 
[51][澳]胡•貝弗利—史密斯著:《人格的商業(yè)利用》,李志剛、繆因知譯,北京大學(xué)出版社2007年版,第11頁。 
[52][澳]胡•貝弗利—史密斯著:《人格的商業(yè)利用》,李志剛、繆因知譯,第158頁。 
[53][澳]胡•貝弗利—史密斯著:《人格的商業(yè)利用》,李志剛、繆因知譯,第158頁。 
[54]Johanna Bond, Honor as Property, Columbia Journal of Gender and Law,Vol. 23,2012, pp.210-211. 
[55]參見[澳]胡•貝弗利—史密斯著:《人格的商業(yè)利用》,李志剛、繆因知譯,第25頁。 
[56]王利明、楊立新主編:《人格權(quán)與新聞侵權(quán)》,中國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第310頁。 
[57]王利明、楊立新主編:《人格權(quán)與新聞侵權(quán)》,第312頁。 
[58]王利明、楊立新主編:《人格權(quán)與新聞侵權(quán)》,第312頁。 
[59]楊立新、朱呈義、薛東方:《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322頁。 
[60]楊立新、朱呈義、薛東方:《精神損害賠償》,第332頁。 
[61]楊立新、朱呈義、薛東方:《精神損害賠償》,第333頁。 
[62]楊立新、朱呈義、薛東方:《精神損害賠償》,第333頁。 
[63]楊立新、朱呈義、薛東方:《精神損害賠償》,第333頁。 
[64][英]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fù),黎廷弼譯,商務(wù)印書館2008年版,第73-74頁。 
[65]楊立新、朱呈義、薛東方:《精神損害賠償》,第540-541頁。 
[66]《荀子•榮辱》。 
 
 
 
出處:《環(huán)球法律評論》2013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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