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三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作如下修改 
: 
    一、刪去第五條第三款。 
    二、刪去第十二條第五項。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根據本決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