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遷市窨井蓋安全管理條例
宿遷市窨井蓋安全管理條例
江蘇省宿遷市人大常委會
宿遷市窨井蓋安全管理條例
宿遷市第六屆人大常委會公告
第25號
《宿遷市窨井蓋安全管理條例》已由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于2025年8月27日通過,經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25年9月30日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宿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13日
宿遷市窨井蓋安全管理條例
(2025年8月27日宿遷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30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窨井蓋安全管理,維護城市公共設施完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市、縣中心城區窨井蓋的設置、維護、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窨井蓋,是指在城市道路、公共廣場、公共綠地等區域,以及在住宅小區、單位庭院等公共區域內設置的供水、雨水、污水、燃氣、電力、熱力、通信、交通、治安、廣播電視、照明等各類地下管線檢查井、工作井的井座、井蓋等設施。
第三條 窨井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以人為本、依法治理、權責統一、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窨井蓋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推進窨井蓋安全管理跨部門協作,統籌解決窨井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窨井蓋安全狀況的監督檢查,督促窨井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協助相關部門依法履行窨井蓋監督管理職責。
開發區(園區)、旅游度假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轄區內窨井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窨井蓋安全管理跨部門協作的牽頭部門,統籌協調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建立窨井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處置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機構按照下列職責,督促相關管理單位做好負責范圍內窨井蓋安全管理工作: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供水、雨水、污水、燃氣等管理單位做好窨井蓋安全管理工作;
(二)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機構負責窨井蓋安全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建設,將建成區窨井蓋管理納入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推進市政道路窨井蓋智能監測設施建設;
(三)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指導建設單位科學規劃各類管線路由;
(四)公安機關負責督促和指導交通信號燈、公安監控維護管理單位做好窨井蓋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處涉嫌盜竊、損毀、非法收購窨井蓋等違法犯罪行為;
(五)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電力企業做好管養范圍內窨井蓋安全管理工作;
(六)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窨井蓋安全管理工作;
(七)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和指導路燈維護管理單位做好窨井蓋安全管理工作;
(八)通信行業管理機構負責督促和指導通信運營單位做好管養范圍內通信窨井蓋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交通、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文化廣電和旅游、水利、金融監管、教育、衛生健康、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窨井蓋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窨井蓋安全管理工作相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窨井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應當保障窨井蓋安全管理的相關費用。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窨井蓋公眾責任保險制度,鼓勵窨井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購買窨井蓋公眾責任保險。
第八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和維護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加強窨井蓋安全和應急防災知識宣傳教育,增強社會公眾安全意識。
第九條 窨井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窨井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是維護管理責任主體;
(二)存在多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應當協商約定一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為維護管理責任主體,其他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共同承擔維護管理責任;
(三)無法確定窨井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由窨井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履行維護管理職責。
窨井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履行具體維護管理職責,但不能免除依法應當由其承擔的責任。
新安裝的窨井蓋未辦理移交管理手續的,建設單位為維護管理責任主體。
第十條 窨井蓋設置應當符合科學設計、合理布設的原則。新建、改建、擴建管線工程的窨井蓋設施應當與管線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
第十一條 窨井蓋的設計、施工應當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及規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產品標準和交通荷載標準,并與地面保持平順;
(二)機動車道上應當采用防沉降窨井蓋;
(三)人行道、廣場范圍內的窨井蓋應當避免設置在盲道、緣石坡道等無障礙設施范圍內;
(四)窨井蓋與其基座的連接應當緊密、穩固,具有防沉降、防盜竊、防響動等功能;
(五)排水系統檢查井應當安裝防墜落裝置,井深超過一點二米的其他類型窨井應當安裝防墜落裝置;
(六)窨井蓋上應當標明專業類別、尺寸、承載等級、維護管理單位等,城市道路窨井蓋還應當標明報修電話。旅游景區、特色街區窨井蓋可以采用含有文化元素等特殊標志,但應當符合安全標準。
電力、燃氣、通信等行業主管部門設置在非城市道路上的窨井蓋設施,法律、法規和相關行業技術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已建成的窨井蓋不符合前兩款規定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窨井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納入更新、改造計劃。
第十二條 改建、擴建和養護維修道路或者公共場地時,建設單位應當對原有窨井蓋采取保護措施,不得損壞和埋壓窨井蓋。工程完工后,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恢復原狀。
因工程需要拆除、改動窨井蓋的,應當征得窨井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同意,制定窨井蓋拆除、改動方案,承擔拆除、改動費用,落實安全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向城市建設檔案機構移交管線工程檔案時,應當同步移交窨井蓋的設置地點、數量、規格、分布以及委托的維護管理單位等檔案資料。
第十四條 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機構應當會同城市建設檔案機構,將涉及窨井蓋安全管理的信息及時、準確上傳至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充分發揮平臺及時發現、快速派遣、辦結反饋等功能,實現對窨井蓋安全狀況的實時監測、智能預警。
第十五條 窨井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巡查、維護管理制度,定期對窨井蓋進行巡查、養護、維修;
(二)建立管理信息更新制度,將窨井蓋信息及時、準確報送至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機構,由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機構上傳至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
(三)建立隱患排查整改制度,公布窨井蓋報修電話,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四)制定應急處置預案,配備應急搶修人員和設備,庫存一定數量的窨井蓋備用物資,定期開展應急處置演練;
(五)對廢舊、破損的窨井蓋及時更換維修,對已停止使用的窨井采取拆除、封填等處置措施;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窨井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發現所屬管理區域內其他維護管理責任主體負責的窨井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告知相關窨井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
第十六條 禁止下列危害窨井蓋安全的行為:
(一)盜竊、損毀、侵占窨井蓋;
(二)擅自開啟、移動窨井蓋;
(三)損壞、擅自移動相關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
(四)擅自向檢查井內傾倒污水,傾倒固體廢棄物、排放腐蝕性液體或者有害氣體;
(五)向檢查井丟棄鞭炮、火種等可燃物或者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12345政務服務熱線或者其他政務服務平臺舉報盜竊、損毀、侵占窨井蓋的行為,相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受理舉報并調查處理。
第十八條 窨井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巡查發現窨井蓋較大安全隱患或者接到相關通知后,應當在兩小時內到達現場,設置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置,在處置完成后恢復原狀:
(一)窨井蓋出現缺失、破損、移位、無防墜落裝置等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更換安裝窨井蓋、加裝防墜落裝置,有施工養護要求且需保通的,應當先采取鋼板覆蓋等措施保障通行;因極端天氣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維修更換時間可以延長至特殊情況結束后六小時。
(二)窨井蓋出現承載能力不滿足要求、沉陷、凸起、蓋座差超標、窨井蓋異響、井周路面破損等其他安全隱患的,需要進行維修加固的,應當在七日內處置完成;因基礎沉降、塌陷等原因需要采取工程措施的,應當在十五日內處置完成。
窨井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按照前款規定對窨井蓋安全隱患問題處置完成后,應當向縣(區)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 當出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窨井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未能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進行處置的,窨井蓋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先行應急處置,所需費用由窨井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承擔。
應急搶修涉及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窨井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報告后可以先行施工,再依法補辦批準手續。
第二十條 對確需廢棄的窨井,窨井蓋維護管理責任主體應當在廢棄之日起十日內拆除、封填,進行無害化、消險處理,將相關信息和資料報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同步報送至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機構,由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機構上傳至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臺。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按照國家和省相關技術標準、規范及規定對城市道路范圍內窨井蓋進行設計、施工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設計、施工,限期改正,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設計、施工資格證書,情節嚴重的,提請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施工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盜竊、損毀、非法收購窨井蓋,以及妨礙窨井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縣中心城區以外區域的窨井蓋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