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山市全域農村垃圾治理辦法
黃山市全域農村垃圾治理辦法
安徽省黃山市人民政府
黃山市全域農村垃圾治理辦法
黃山市全域農村垃圾治理辦法
(2025年8月13日黃山市人民政府令第64號公布 自2025年10月1日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農村垃圾治理,保護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助力彰顯徽風皖韻的宜居宜業和美鄉村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村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村垃圾,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劃定并公布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以外區域的農村生產、生活、建設等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等固體廢物。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等固體廢物的管理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農村垃圾治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村(居)民主體、社會參與、分級負責、統籌推進的原則,實行源頭減量、綜合利用、無害化處理。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垃圾治理工作的領導,將農村垃圾治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農村垃圾治理專項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農村垃圾治理監督管理職責。
縣(區)人民政府為農村垃圾治理責任主體。
鄉鎮人民政府承擔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垃圾治理組織實施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一約四會”作用,協助做好農村垃圾治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負責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工作,做好建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過程管理制度,規范建筑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行為。
市、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會同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推進村莊保潔、農村生活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工作;負責指導農業固體廢物回收利用體系建設,推進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設施建設及正常運行,規范農業固體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行為,防止污染環境。
市、縣(區)生態環境部門負責指導、監督農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等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商務、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供銷合作社、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單位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農村垃圾治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農村垃圾治理活動。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村(居)民委員會以及工會、婦聯、共青團等人民團體應當加強農村垃圾治理宣傳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簡約適度、綠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產生活方式。
學校應當開展農村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知識宣傳教育和實踐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農村垃圾治理的公益宣傳,對相關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時,應當統籌農村垃圾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保障農村垃圾轉運、集中處置等設施用地。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本區域范圍內的農村垃圾治理專項規劃,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區域面積、垃圾產生量、垃圾分類要求等合理設置垃圾轉運站和垃圾處置設施、場所;農村建筑垃圾、農作物秸稈等存儲、消納、綜合利用設施、場所,應當單獨設置。
第九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垃圾治理基礎設施建設和管護,逐步配置與農村垃圾治理需求相適應的清掃、分類、收集、運輸、處置等設施設備。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置或者通過向第三方購買服務方式配置垃圾轉運設施、設備。
第十條 農村垃圾轉運站選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相關專項規劃以及國家有關標準;
(二)按照區域統籌、鄉鎮統籌的原則合理布局;
(三)交通便利,易于安排垃圾收集和運輸路線,進出垃圾站的道路滿足垃圾收運車輛通行要求;
(四)滿足供水、供電、污水排放、通信等方面的要求;
(五)轉運站污染排放點與醫院、學校、居住區等周邊敏感區(點)的衛生防護間距不少于五十米,如果受條件限制無法滿足,應當采取必要的隔離、防護措施。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農村垃圾收集、轉運、處置設施、場所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確需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的,應當經縣(區)人民政府相關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規定先行重建、補建或者提供替代設施。
第十二條 實行農村垃圾清掃、投放責任人制度。責任人負責清掃責任區內的垃圾,并根據垃圾屬性將垃圾投放至垃圾桶(箱)、收集點或者其他指定地點。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村(居)民的宅基地、承包地和住處,該村(居)民為責任人;
(二)村(社區)范圍內的道路、溝塘等公共區域,村(居)民委員會為責任人;
(三)集鎮、農貿市場,管理者為責任人;
(四)景區(點)、旅游、餐飲、娛樂、民宿等經營場所,管理者、經營者為責任人;
(五)公園、廣場、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管理者為責任人;
(六)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經營場所,該單位為責任人;
(七)建設施工場所,建設施工單位為責任人。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確定責任人。
第十三條 推行農村垃圾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置。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資金補助、垃圾分類回收或者制定激勵政策等措施,引導、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商品、服務等方式積極參與垃圾分類與減量。
鄉鎮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利用閑置村舍房屋,建立再生資源服務站點和垃圾兌換超市,采取積分獎勵、垃圾兌物等方式,鼓勵村(居)民參與垃圾分類。
第十四條 農村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分類收集的農村生活垃圾應當分類運輸,禁止將已分類收集的農村生活垃圾混合運輸;
(二)垃圾運輸車輛應當密閉、完好、整潔,運輸過程中不得丟棄、遺撒;
(三)及時清理作業場地,保持垃圾收集點、轉運站和周邊環境干凈整潔。
第十五條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將分類收集的生活垃圾分類運輸到鄉鎮轉運站或者垃圾處理場所進行分類處置。
鼓勵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具備條件的單位從事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
第十六條 縣(區)住房城鄉建設或者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合理設置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依法依規及時處置建筑垃圾。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指定相關部門合理設置農村大件垃圾臨時堆放點,依法依規及時處置大件垃圾。
第十七條 村(居)民可以將產生的建筑垃圾以再利用等方式自行處置,不得影響他人權益和公共利益。不具備自行處置條件的,應當投放至建筑垃圾臨時堆放點。禁止隨意傾倒或者將建筑垃圾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轉運設施。
在農村地區的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筑垃圾處置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報縣(區)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門備案。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等固體廢物,并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進行利用或者處置。
禁止違反規定向農村地區轉移堆棄城市建筑垃圾。
第十八條 對沙發、床墊、床架、櫥柜、冰箱、電視等大件垃圾,產生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分類投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或者隨意丟棄。
大件垃圾產生者可以預約收運單位、再生資源回收站點上門收集,也可以自行運送至農村大件垃圾臨時堆放點。
第十九條 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戶、散養戶應當保持村莊環境整潔,妥善處置畜禽養殖糞便。
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置畜禽養殖廢棄物。
第二十條 縣(區)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根據土地消納能力,指導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戶、散養戶采取種養結合方式,通過直接還田、堆肥等無害化處理措施,就地就近消納利用畜禽糞便。
鼓勵和支持企業采用先進或者適用技術,利用畜禽糞便生產有機肥。
第二十一條 產生秸稈、廢棄農用薄膜、農藥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鼓勵和支持生產、銷售、使用可降解且無害的農用薄膜。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農村垃圾治理的監督評價制度。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市、縣(區)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農業農村、生態環境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等,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