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和文件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和文件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和文件的決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廢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規章和文件的決定
(2025年6月19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有力維護法制統一,省政府對涉及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制約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等方面,以及實踐中不再適用的省政府規章和文件進行了清理。決定對4部省政府規章予以修改或廢止,對35件省政府文件予以修改、廢止和宣布失效。
一、修改省政府規章1部
對《吉林省航道管理辦法》(1993年11月2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公布)作出修改:
(1)將第七條(六)“負責對航道養護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修改為:“負責對船舶過閘費等規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2)將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船舶、排筏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納航道養護費。”修改為:“除水利、能源部門在原通航河流建有水電站的船閘、升船機等按有關部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免收費以外,船舶、排筏通過船閘、升船機等過船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過閘費。”
(3)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經國家批準計征港務費的我省出海港、內河港口、進出港航道的養護費由港務費開支。”修改為:“經國家批準計征港務費的我省出海港、內河港口、進出港航道的維護費由港務費開支。”
二、廢止省政府規章3部
(一)《吉林省工業集中區管理辦法》(2011年1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19號公布)。
(二)《吉林省禁止生產銷售和提供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購物袋、塑料餐具規定》(2014年2月13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44號公布)。
(三)《吉林省排污許可管理辦法》(2017年7月6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4號公布)。
三、修改省政府文件1件
將《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管理辦法的通知》(吉政辦發〔2022〕17號)中《吉林省建設占用耕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應優先用于新開墾耕地和劣質耕地改造、高標準農田建設、污染耕地治理、土地復墾、綠化等,也可用于生態保護修復、設施農業種植、農作物育苗、有機肥堆制等。”修改為“剝離的耕作層土壤應當就近用于新開墾耕地和劣質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復墾等。”
四、廢止省政府文件8件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的通知》(吉政發〔2003〕11號)。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吉政發〔2004〕11號)。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保障廳等部門關于吉林省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新參加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06〕4號)。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人社廳和省財政廳制定的吉林省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使用暫行辦法的通知》(吉政辦發〔2010〕30號)。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吉林省深入實施品牌戰略推進馳名著名商標培育認定工作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10〕38號)。
(六)《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進綠色金融發展的若干意見》(吉政辦發〔2019〕45號)。
(七)《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推進預制菜產業高質量發展十條政策措施的通知》(吉政辦函〔2023〕124號)。
(八)《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城落戶農民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14〕68號)。
五、宣布失效省政府文件26件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轉發〈吉林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單位離、退休基金統籌試行辦法〉的通知》(吉政發〔1986〕92號)。
(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城鎮生活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第二批)的通知》(吉政發〔2006〕8號)。
(三)《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5〕28號)。
(四)《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5〕54號)。
(五)《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強化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進一步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深入發展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7〕35號)。
(六)《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吉林省落實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吉政發〔2018〕15號)。
(七)《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推動創新創業高質量發展打造“雙創”升級版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9〕1號)。
(八)《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質量認證體系建設促進全面質量管理的實施意見》(吉政發〔2019〕13號)。
(九)《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再升級若干政策舉措的通知》(吉政發〔2021〕22號)。
(十)《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政府網站信息內容建設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5〕5號)。
(十一)《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工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商標品牌建設工作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16〕31號)。
(十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構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撐平臺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6〕48號)。
(十三)《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發展改革委吉林省物流業降本增效專項行動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吉政辦發〔2017〕3號)。
(十四)《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危險化學品安全綜合治理實施方案的通知》(吉政辦發〔2017〕6號)。
(十五)《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十三五”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辦發〔2017〕13號)。
(十六)《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石化產業調結構促轉型增效益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7〕14號)。
(十七)《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能源局等部門關于推進電能清潔供暖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政辦發〔2017〕49號)。
(十八)《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加快推進政務信息系統整合共享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辦發〔2017〕76號)。
(十九)《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三年攻堅作戰方案的通知》(吉政辦發〔2018〕29號)。
(二十)《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吉林省進一步深化“互聯網+政務服務”加快推進政務服務“一網、一門、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辦發〔2019〕28號)。
(二十一)《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入開展消費扶貧助力打贏脫貧攻堅戰的實施意見》(吉政辦發〔2019〕37號)。
(二十二)《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環保產業振興發展的若干意見》(吉政辦發〔2019〕40號)。
(二十三)《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化解房地產庫存工作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17〕35號)。
(二十四)《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吉林省社會保險擴面征繳行政執法專項行動方案、吉林省開展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全面稽核專項行動方案、吉林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清欠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17〕47號)。
(二十五)《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在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加強民生商品價格管理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20〕8號)。
(二十六)《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稅務局關于階段性減免企業社會保險費實施意見的通知》(吉政辦明電〔2020〕12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