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節約用水條例
西安市節約用水條例
陜西省西安市人大常委會
西安市節約用水條例
西安市節約用水條例
(2025年8月28日西安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4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四章 保障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節約用水,科學合理利用水資源,保障水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節約用水條例》和《陜西省節約用水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節約用水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 節約用水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統籌規劃、總量控制、合理配置、分類指導、高效利用、循環再生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市場調節、公眾參與的節約用水機制。
第四條 本市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堅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產,發展節水型農業、工業和服務業,建設節水型社會。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節約用水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節約用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劃,完善并推動落實節水政策和保障措施,統籌研究和協調解決節水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轄區內節約用水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節約用水工作。市、區縣節約用水管理機構負責節約用水的具體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教育、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科技、資源規劃、城管執法、生態環境、市場監管、機關事務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節約用水有關工作。
第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節約用水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普及節約用水的科學知識,增強全社會的節約用水意識。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節約用水宣傳計劃,組織開展世界水日、中國水周、城市節約用水宣傳周等主題宣傳活動。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節約用水教育納入學校教育教學內容,組織開展節約用水宣傳教育活動。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節約用水宣傳工作。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開展節約用水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
公園、醫院、賓館、洗浴場所、公共廁所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節約用水宣傳標語、標志牌,宣傳節約用水知識。
第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發展節水產業。培育節水服務產業發展,支持節水服務機構與用水單位簽訂節水管理合同,提供節水服務。
鼓勵各類創新主體開展節約用水的技術創新和應用研究,支持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研發推廣,發揮節水科技創新的支撐作用。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法履行節約用水義務,并有權對浪費水資源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舉報。
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浪費水資源的舉報投訴方式,及時處理舉報投訴。
第十條 對在節約用水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用水管理
第十一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水資源狀況和上級節水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節約用水規劃。
節水規劃應當包括水資源狀況評價、節水潛力分析、節水目標、主要任務和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 本市實行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市、區縣兩級行政區域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體系。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各區縣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并按照規定報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節水規劃、用水總量和用水強度控制指標,制定本行政區域年度用水計劃,對年度用水實行總量控制,推進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
節約用水管理的具體實施細則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資源狀況,制定非常規水利用計劃,將再生水、集蓄雨水、礦坑(井)水、微咸水等非常規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統籌推進非常規水源配置利用設施建設和提質改造,提高非常規水利用比例,對具備使用非常規水條件但未合理使用的建設項目,不得批準其新增取水許可。
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非常規水源利用量控制目標分解、配置到區縣行政區域。有條件的,可以分解到水源類型及重點行業。
第十五條 納入取水許可管理的取用水戶和使用公共管網供水達到規定用水規模的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以下統稱計劃用水單位)實行計劃用水管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下達用水計劃。
供水單位應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計劃用水工作,建立供水統計制度,每月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用水單位實際用水量和信息變更情況、新增用水單位等有關資料。
第十六條 計劃用水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制度,按要求做好用水統計工作,建立用水、節水臺賬,按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計劃用水有關資料,加強對用水、節水設施和設備的日常維護管理。
第十七條 計劃用水單位因產品結構、生產規模、人員數量等變化,需要調整用水量的,應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整建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核實供水狀況后予以調整。
第十八條 計劃用水單位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
計劃用水單位超計劃用水的,根據用水計劃執行情況核查結果,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超定額累進加價水費。
第十九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用水單位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定期開展水平衡測試,根據測試結果改進用水方式或者生產工藝。
水平衡測試結果可以作為用水單位申請或者調整用水計劃、申報或者復核節水載體等的依據。
第二十條 用水應當計量。對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應當分別計量。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業灌溉用水計量設施建設。大、中型灌區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本市技術標準進行計量。農業灌溉用水暫不具備計量條件的,可以采用以電折水等間接方式進行計量。
非居民生活用水單位對不同用途的用水應當分別計量,按照有關國家技術標準,安裝二級計量設施,鼓勵安裝三級計量設施。
居民生活用水應當裝表到戶、計量到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毀、擅自移動用水計量設施,不得干擾用水計量。
第二十一條 用水實行計量收費,禁止實行包費制。
農業水價應當依法統籌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和農業用水戶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原則上不低于工程運行維護成本。對具備條件的農業灌溉用水,推進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
非居民用水實行超定額累進加價,特殊用水行業用水實行特殊水價。
城鎮居民生活用水和具備條件的農村居民生活用水實行階梯水價。
第二十二條 供水企業和代售企業應當向社會公示階梯水價、超定額累進加價的計價方式和收費標準;在收繳水費時,提請用戶注意節約用水。
第二十三條 本市對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實行名錄管理。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確定,并向社會公布。
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列入重點監控用水單位名錄的用水單位定期進行用水審計。用水單位應當配合做好用水審計的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與取用水相關的水利規劃、水利工程項目,需要開展水資源論證的相關規劃和辦理取水許可的非水利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節水評價。
節水評價內容包括現狀節水水平與節水潛力分析、取用水規模合理性分析、節水目標及措施方案等。
第三章 節水措施
第二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制定節約用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約用水設施。節約用水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建設項目,應當逐步建設和改造節約用水設施。
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依據節水措施方案和國家相關標準、規范,進行節水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第二十六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引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合理調整種植養殖結構和農業用水結構,積極發展高效節水農業。
第二十七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業節水設施和農業用水計量設施建設,支持農業節水科技攻關,加快農業節水技術推廣應用。
鼓勵各類農業生產經營主體和相關企業等參與農業節水服務。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因地制宜發展節水灌溉。推廣噴灌、微灌、滴灌、管灌、集雨補灌、渠道防滲等節水灌溉技術,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新建農田灌溉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節水灌溉標準,已建成的設施不符合節水灌溉標準的,應當逐步進行更新改造。
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開展農業灌溉節水設施的建設、管理和維護。
鼓勵和扶持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建設集雨水窖、水池、塘壩等蓄水設施,攔蓄雨洪水,增加有效水源。
第二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農業農村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節水農業試驗示范和技術培訓,推廣農業節水新技術、工藝和設備,指導農業生產經營主體使用節水技術。
支持耐旱農作物新品種以及土壤保墑、水肥一體化、養殖廢水資源化利用等種植業、養殖業節水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三十條 工業企業應當建立節約用水管理制度,采用分質供水、高效冷卻和洗滌、循環用水、廢水處理回用等先進、適用節水技術、工藝和設備,對耗水量高的技術、工藝和設備進行節水技術改造,降低單位產品(產值)耗水量,提高水資源的重復利用率。
工業企業的生產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應當回收利用。
第三十一條 國家機關、醫院、學校、文化體育場(館)等公共機構以及公路服務區、車站、機場等場所,應當建立健全節水管理制度,率先采用先進的節水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對在用的國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應當及時更新為節水器具,并依法按照相關標準和規定安裝再生水回收利用設施,帶頭利用非常規水資源。
第三十二條 賓館、游泳場館、洗車場所、洗浴場所、室外人工滑雪場等高耗水服務行業,應當嚴格落實用水總量控制要求。
洗滌、游泳、水上娛樂、車輛沖洗等高耗水服務業應當采用循環凈化用水等節水技術、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三條 城鎮園林綠化應當提高用水效率,優先選用節水耐旱植物品種,采用噴灌、微灌等節水灌溉方式。
第三十四條 城市綠化、道路清掃、車輛清潔、建筑施工以及生態景觀等用水,應當優先使用符合標準的再生水。
第三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快節水配套設施改造,推動城鄉居民家庭節水,鼓勵居民使用節水器具、循環利用生活用水,倡導節水型生活方式。
第三十六條 供水單位和自建用水管網設施單位應當加強管網設施的運行、維護和管理,建立管網設施漏損控制體系,加強日常巡查與維護,定期測漏、檢修,及時搶修,降低管網漏損率。
第三十七條 園林綠化、環境衛生、消防等公共用水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巡查維護,保障設施正常運行,發生泄漏應當及時修理。
新建城鎮公共供水管道工程應當配套建設具有計量功能的智能化取水栓,非智能化取水栓逐步實施智能化改造,防止水的泄漏、流失或者擅自改變用途。
第三十八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海綿城市建設,因地制宜規劃建設雨水滯滲、調蓄、凈化和利用等設施,加強雨水收集回用。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雨污分流、滲透路面、地表水徑流控制和雨水綜合利用等措施,提高雨水資源化利用水平。
第四章 保障監督
第三十九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財政資金,用于節水改造、節水示范、非常規水源配置利用、節水技術研究開發、節水技術產品推廣和節水科普、宣傳教育等。
第四十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節約用水投入機制,完善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資渠道,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投入節水產業。
鼓勵金融機構對節水項目優先給予信貸支持。
第四十一條 培育和規范水權市場,開展多種形式的水權交易。獲得取水權的取用水戶,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改造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可以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有償轉讓相應取水權。
第四十二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實行節水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將用水單位的違法信息錄入信用信息平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安裝計量設施的,由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計征標準繳納相應的費用,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區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八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節水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單位作出五萬元以上罰款或者吊銷取水許可證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負責開發區職責范圍內的節約用水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1993年12月30日西安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1994年2月23日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的《西安市城市節約用水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