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川市野生鳥類保護規定
銅川市野生鳥類保護規定
陜西省銅川市人大常委會
銅川市野生鳥類保護規定
銅川市野生鳥類保護規定
(2025年8月27日銅川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4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野生鳥類保護,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野生鳥類保護的決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保護的野生鳥類,是指本行政區域內國家重點保護、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野生鳥類,包括野生鳥類的蛋、幼體和成體。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野生鳥類保護工作,定期研究、協調野生鳥類保護工作。制定野生鳥類及其棲息地保護規劃和措施,將野生鳥類保護、救助等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將野生鳥類保護工作納入林長制、河長制責任范圍。根據需要,建立野生鳥類收容救護場所,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救護工具、設備和藥品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做好本區域內野生鳥類及其棲息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野生鳥類保護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野生鳥類資源的調查、監測、評估,建立健全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檔案;
(二)野生鳥類疫源疫病的監測和防控;
(三)收容救護傷、病、受困和移交的野生鳥類,依法規范野生鳥類放生行為;
(四)野生鳥類保護宣傳、培訓;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查處非法獵捕、殺害、交易野生鳥類及其制品的違法犯罪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集貿市場、花鳥市場及網絡電商、社交媒體等線上線下經營主體的經營活動,查處非法交易、食用、利用野生鳥類及其制品的違法行為。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農田、果園、魚塘等區域防鳥網、防雹網的規范使用,負責家禽與野生鳥類共患疫源疫病中家禽的監測和防控。
交通運輸、郵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攜帶、運輸、郵寄野生鳥類及其制品行為的監督檢查,對非法攜帶、運輸、郵寄野生鳥類及其制品的行為予以制止,并報告林業主管部門。
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與野生鳥類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將朱鹮、黑鸛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鳥類主要棲息地劃定為野生鳥類保護小區,設置保護標志或者標牌,公示保護范圍、物種、級別和保護措施。
野生鳥類保護小區實行動態管理,根據保護工作實際需要適時劃定、調整、取消并及時公布。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成立野生鳥類保護社會組織,動員野生鳥類保護志愿者等社會力量開展野生鳥類保護和宣傳工作。
市、縣(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保護野生鳥類激勵機制,對舉報非法獵捕、交易、運輸、食用、飼養野生鳥類等行為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七條 禁止下列危害野生鳥類的行為:
(一)使用麻醉藥、農藥、彈弓、弓箭、弩、獵籠、拍籠等工具獵捕野生鳥類,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以模仿鳥類聲音、投喂食物以及使用高頻聲波等方式獵捕野生鳥類;
(三)實施人工投食、誘導拍攝、無人飛行器驚擾、驅趕以及在棲息地燒烤、露營、越野等干擾野生鳥類棲息、繁衍及遷徙的行為;
(四)侵占、破壞濕地、河流或者重要棲息地等野生鳥類原生境的行為;
(五)非法撿拾和掏取鳥蛋、破壞鳥巢、捕捉野生幼鳥;
(六)隨意放生、丟棄鳥類;
(七)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放生鳥類的,應當在縣(區)林業主管部門評估指導下進行。
第八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陜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野生鳥類保護的決定》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 經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各類開發區依照市人民政府授權,在本區域內履行野生鳥類保護職責。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