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濕地保護辦法
福州市濕地保護辦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大常委會
福州市濕地保護辦法
福州市濕地保護辦法
(2025年2月27日福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5年3月25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濕地資源管理
第三章 濕地保護、修復與利用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濕地保護,維護濕地生態功能及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福建省濕地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濕地保護、修復、利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但是水田以及用于養殖的人工的水域和灘涂除外。
第三條 濕地保護應當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遵循保護優先、嚴格管理、系統治理、科學修復、合理利用的原則,維護涵養水源、生物多樣性、調節氣候、改善環境等濕地生態功能。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濕地保護工作目標責任制,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劃分原則列入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建立綜合協調機制,解決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濕地保護的相關工作,村(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
第五條 市、縣(市、區)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濕地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資源管理、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濕地生態保護修復以及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等工作。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海洋與漁業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濕地的保護、修復、管理等工作。
市、縣(市、區)生態環境、農業農村、財政、文化和旅游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濕地保護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綜合績效評價體系和林長、河(湖)長的履職范圍,對濕地面積、濕地生態狀況等濕地保護工作予以重點考核評價。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建立濕地智慧管理平臺,各有關部門應當將濕地類型、分布、面積、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動態監測、異常情況等信息歸集至濕地智慧管理平臺,聯通共享濕地保護、修復、利用以及相關管理信息。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專業技術人才培養,支持開展濕地生態保護修復、生物多樣性等方面的科學研究以及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提高濕地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保護宣傳教育和科學知識普及工作,通過世界濕地日、濕地保護宣傳周、愛鳥周等開展濕地主題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全社會濕地保護意識。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保護志愿者制度,組織公眾通過志愿服務等方式積極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社區共建、協議保護、公益崗位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活動。
第二章 濕地資源管理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組織設立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為下列活動提供技術咨詢以及評估、評審、論證等服務:
(一)編制濕地保護規劃;
(二)擬定濕地名錄、劃定濕地保護范圍;
。ㄈ┍O測評估濕地資源、制定濕地保護修復方案;
。ㄋ模┰跐竦乇Wo范圍內開展建設和利用等活動。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統一部署,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類型、分布、面積、生物多樣性、保護與利用等濕地資源情況開展普查調查,組織科學評價并依規定建檔。
第十三條 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水行政、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海洋與漁業等有關部門,根據本級國土空間規劃和上一級濕地保護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根據濕地分布、保護范圍、類型、生態功能和水資源、野生生物資源、土地利用狀況等實際,明確濕地保護的目標任務、總體布局、濕地面積總量管控、保護修復重點和保障措施等內容,并與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以及旅游、水產養殖、礦產資源等專項規劃相互銜接。
第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濕地保護規劃,不得違反濕地保護規劃批準建設項目或者進行其他開發建設活動。經批準的濕地保護規劃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和批準程序辦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與濕地保護相關的建設項目或者進行其他開發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濕地保護規劃。
第十六條 本市實行濕地分級管理和名錄制度。
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一般濕地。重要濕地包括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重要濕地以外的濕地為一般濕地。
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的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一般濕地名錄及范圍,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發布,并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林業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備案,同時將規劃矢量數據交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
第十七條 本市實行濕地面積總量管控制度。
市林業、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下達的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確定各縣(市、區)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納入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采取數字化動態監測、嚴格監管濕地用途、建設人工濕地等措施,落實濕地面積總量管控目標要求。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在辦理自然資源權屬登記時涉及濕地的,應當按照規定注明濕地的地理坐標、空間范圍、類型、面積等信息,為濕地保護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濕地資源監測網絡,對濕地分布、面積、水量、水質、生物多樣性、受威脅狀況等開展動態監測,并將監測結果歸集至濕地智慧管理平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濕地監測設施。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濕地異常情況應急響應機制,對動態監測發現的濕地異常情況,應當及時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應當針對異常情況督促有關部門采取制止人為破壞、減緩異常情況擴大等措施保護、修復濕地。
第三章 濕地保護、修復與利用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源保護和水污染防治,控制水源涵養區、蓄滯洪區和水土流失嚴重區等區域的濕地開發利用活動,保護和改善濕地水生態。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鄉土濕地植物恢復、有害生物防治、保護候鳥遷徙路徑棲息地等措施,預防和控制人為活動對濕地及其生物多樣性的不利影響,維護濕地的生物多樣性。
第二十四條 閩江口、福清灣等濱海濕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等有關部門,采取嚴格管控圍填濱海濕地、防治外來入侵物種、維系濕地底棲生物等保護修復措施,維持濱海濕地生態系統健康。
第二十五條 閩江、東湖等河流、湖泊范圍內自然形成的濕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等有關部門,采取濕地岸線維護、植被恢復等保護修復措施,減緩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導致的自然濕地退化。
東張水庫、山仔水庫等河流、湖泊范圍內人工形成的濕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采取封育保護、建設庫岸生態緩沖帶、污染源排查整治等保護修復措施,開展藻類監測、水華預警,保障水質安全。
第二十六條 晉安河、西湖等城市濕地,住房和城鄉建設、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水系連通、引水補水、污染防治等保護修復措施,提升城市濕地生態質量,發揮城市濕地雨洪調蓄、凈化水質、休閑游憩、科普教育等功能。
第二十七條 市、沿?h(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對羅源北山等紅樹林濕地開展紅樹林濕地資源專項調查,建立資源數據檔案,加強巡查管護,及時發現和制止破壞、侵占紅樹林濕地行為。
第二十八條 長樂海蚌資源增殖保護區等水產種質資源的主要生長繁育區,海洋與漁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定期監測海洋環境質量,采取水污染防治、苗種增殖放流等保護修復措施,改善濕地自然資源的生態環境狀況。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行政區域內濕地的管護責任單位。
管護責任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協助有關部門實施濕地資源調查、監測工作;
(二)配合開展濕地生態修復工作;
。ㄈ┙M織日常巡查,制止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并報告有關部門;
。ㄋ模┫凉竦赜泻ι锏奈:,并報告有關部門;
(五)救護受傷、受困的野生動物;
。┢渌c濕地保護、修復等相關的義務。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濕地的周邊設立保護標志,標示區界,標明管護責任單位、濕地類型、保護級別和保護范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志。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濕地保護規劃和濕地保護需要,將濕地納入自然保護區、自然公園、水利風景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等,并在資金、項目安排上給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國家濕地公園、省級濕地公園的建設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在一般濕地范圍內,濕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五十,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建立市級、縣級濕地公園:
。ㄒ唬竦厣鷳B系統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具有典型性、代表性;
。ǘ竦厣锒鄻有载S富,具有重要科學研究價值,能夠在保護濕地野生生物方面發揮重要作用;
(三)自然景觀優美、能夠保持濕地生態完整,適宜開展游覽休閑、濕地科普宣傳教育等活動。
市級濕地公園的面積不低于十五公頃,縣級濕地公園的面積不低于十公頃。
市級、縣級濕地公園認定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條 市級、縣級濕地公園應當根據濕地的功能,劃分為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和合理利用區,實行精細化差別管理。
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科學研究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應當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合理利用區應當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宣傳教育活動,可以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體驗以及管理服務等活動。
劃入生態保護紅線的濕地公園應當按照國家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管控要求予以保護。
第三十四條 濕地公園管護責任單位應當遵循野生水禽遷徙規律,按照濕地公園規劃,及時公布保育區、恢復重建區的禁入期,科學確定游覽線路。
第三十五條 禁止從事下列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一)開(圍)墾、排干自然濕地,永久性截斷自然濕地水源;
。ǘ┥米蕴盥褡匀粷竦,擅自在濕地范圍內采砂、采礦、取土或者修筑設施;
(三)排放不符合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以及其他污染濕地的廢水、污水,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ㄋ模┻^度放牧或者濫采野生植物,過度捕撈或者采取滅絕式捕撈,過度施肥、投藥、投放餌料等污染濕地的種植養殖行為;
(五)擅自獵捕、殺害野生動物;
。⿹焓、破壞鳥蛋、鳥巢等干擾鳥類繁殖,或者以鳴笛、追趕等方式驚嚇野生水禽;
(七)擅自引進、放生外來物種;
。ò耍┢渌茐臐竦丶捌渖鷳B功能的行為。
第三十六條 市、沿?h(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互花米草防治投入,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防治管理職責,建立健全聯防聯治工作協調機制、日常巡護監測機制和增量風險預警機制,制訂并組織實施互花米草防治方案,及時控制或者消除生態環境危害,恢復濕地生態功能。
第三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濕地野生生物資源保護機制,加強珍稀水禽棲息地修復。
第三十八條 濕地利用應當堅持與濕地生態系統的承載能力和環境容量相適應的原則,采取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第三十九條 鼓勵利用閩江河口、帝封江、閩侯塔礁洲等濕地的自然、人文歷史資源,開展符合濕地保護要求的科普教育、生態旅游等活動,加強對濕地資源的宣傳,提升福州濕地文化影響力,打造具有福州特色的國際濕地品牌。
第四十條 鼓勵福州馬祖兩地合作建立生物多樣性保護科研交流平臺,開展中華鳳頭燕鷗等珍稀物種的種群監測和行為研究、濕地生態系統本底調查,共享海峽兩岸候鳥遷徙研究成果。
第四十一條 支持福州馬祖兩地合作建立濕地生態自然教育基地,開展濕地保護科學技術、管理模式、生態自然教育等方面交流,促進海峽兩岸濕地生態保護融合發展。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職責分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修復,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毀壞濕地監測設施的,按設施實際受損價值處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ǘ┥米砸苿踊蛘咂茐臐竦乇Wo標志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撿拾、破壞鳥蛋、鳥巢等干擾鳥類繁殖,或者以鳴笛、追趕等方式驚嚇野生水禽的,由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濕地保護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ㄒ唬┻`反濕地保護規劃批準建設項目或者進行其他開發建設活動的;
。ǘ┥米愿淖儩竦乇Wo規劃的;
。ㄈ┌l現濕地異常情況未采取有效措施保護、修復的;
(四)發現破壞濕地的違法行為后未依法查處的;
。ㄎ澹┯衅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福州市濕地保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