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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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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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2025年7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工作計劃
第三章 監督的方式和內容
第一節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二節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三節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四節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五節 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
第六節 特定問題調查
第七節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四章 審議意見的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簡稱監督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程序,適用監督法和本辦法。
第三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遵循監督法規定的原則,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監察、公正司法。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五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發揮代表作用,運用代表家站、基層聯系點,開展代表小組活動、組織代表視察調研等方式,擴大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監督工作的參與。
第六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處理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常務委員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監督工作,推進人大監督數字化應用,推動數據互聯和信息共享,提高監督效能。
第八條 常務委員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常務委員會公報、網站、期刊等形式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第二章 監督工作計劃
第九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監督工作計劃一般包括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組織專題調研或者視察、進行專題詢問等安排。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監督議題、承辦機構、實施時間等。
第十條 常務委員會應當結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圍繞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遵循必要和可行的原則,根據監督法第十二條所列途徑反映的問題確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的各項議題。
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應當在每年十二月前提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一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的建議議題。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求列入監督計劃的建議議題,應當在每年十二月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根據建議議題,擬定常務委員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草案,提請主任會議通過,印發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要求增加未列入年度計劃的監督議題,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提請主任會議決定。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作出適當調整。
第十三條 監督工作計劃由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章 監督的方式和內容
第一節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安排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專項工作報告。
常務委員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律制度規定,每年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法治政府建設情況、節約能源工作情況的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關于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以及其他依法應當聽取和審議的報告。
第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有關工作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或者視察。
專題調查研究或者視察結束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提出專題調查研究或者視察報告,并將專題調查研究、視察中發現的問題以及各方面對該項工作的意見匯總,交由報告機關研究,并在其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常務委員會可以安排參加專題調查研究或者視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聽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
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并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十六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辦事機構應當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反饋。
主任會議在審議常務委員會會議建議議題時,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向主任會議匯報專項工作報告有關情況。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修改后的專項工作報告送交常務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臨時召集的常務委員會會議,不適用本條的時限規定。
第十七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節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對下列財政經濟工作事項進行監督:
(一)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預算調整方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方案、計劃調整方案及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預算執行情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政府債務管理情況、金融工作情況、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三)財政經濟領域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七月,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并按要求提交部門決算草案。
自治州、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對重要變化作出說明。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應當按照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按照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預算支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支出,應當按照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決算草案應當編報政府債務相關報表。
第二十條 常務委員會對本級決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收入情況;
(二)支出政策實施情況和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
(三)結轉資金的使用情況;
(四)資金結余情況;
(五)本級預算調整及執行情況;
(六)財政轉移支付安排執行情況;
(七)經批準舉借債務的規模、結構、使用、償還等情況;
(八)本級預算周轉金規模和使用情況;
(九)本級預備費使用情況;
(十)超收收入安排情況,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的規模和使用情況;
(十一)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決議執行情況;
(十二)其他與決算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二十一條 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擬定批準決算的決議草案,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表決。
第二十二條 決算草案經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后,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自批準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復決算。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下一級人民政府報送備案的決算匯總后,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七月,自治州、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
常務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情況;
(二)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進展情況;
(三)計劃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說明,提出具有針對性的措施;
(四)其他與計劃執行有關的事項。
常務委員會對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執行預算法等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情況;
(二)預算收支與財政政策執行情況;
(三)財政專項資金、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資金的預算下達與執行情況;
(四)政府債務的舉借及其規模、結構、用途以及當年償還債務情況;
(五)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對下級轉移支付情況;
(六)部門預算執行及績效情況;
(七)預算批復和公開情況;
(八)其他與預算執行有關的事項。
第二十四條 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在執行中需要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編制預算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預算調整方案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原因、項目和數額。
第二十五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規劃綱要實施期內的第三年第四季度,人民政府應當將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
常務委員會對五年規劃綱要實施中期評估報告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決議情況;
(二)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和重大工程項目進度與五年規劃綱要進度符合情況;
(三)規劃綱要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分析,對未達到預期進度的指標和任務應當作出說明,提出具有針對性的措施;
(四)其他與規劃綱要實施有關的事項。
第二十六條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后,在執行過程中需要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計劃調整方案應當在當年九月底前提出;規劃綱要調整方案應當在其實施的第四年六月底前提出。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五年規劃綱要調整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報告。
第二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制定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五年規劃和年度計劃,每年聽取和審議上一年度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的專項報告和綜合報告。專項報告應當按照常務委員會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監督五年規劃,分別報告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等國有資產管理情況。綜合報告應當全面反映各類國有資產和管理的基本情況。
第二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監督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實施有關國有資產管理法律、法規情況;
(二)執行常務委員會有關審議意見和決議情況;
(三)改革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情況;
(四)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和金融企業國有資產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優化國有資本布局和結構,提升國有經濟競爭力、創新力、控制力、影響力、抗風險能力,防范化解企業經營管理風險,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深化創新體系建設,加快關鍵核心技術攻堅突破,激發企業創新活力等情況;
(五)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保障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節約高效履職,增強基本公共服務的可及性和公平性等情況;
(六)國有自然資源資產支持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落實自然資源保護與有效利用、保護生態環境、節能減排等約束性指標情況;
(七)國有資本投入及收益管理、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閑置、浪費等情況;
(八)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九)對違法違規經營管理責任追究情況;
(十)其他與國有資產管理有關的重要情況。
第二十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五月底前,自治州、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七月底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上一年度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應當全面反映上一年度政府一般債務和專項債務、政府隱性債務、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等情況。
第三十條 常務委員會對政府債務管理情況開展全口徑和全過程監督,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貫徹落實有關法律、法規和債務管理政策情況;
(二)法定債務管理情況;
(三)隱性債務化解情況;
(四)融資平臺公司債務監測及改革轉型情況;
(五)管理制度建設情況等。
第三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對金融工作進行監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自治區人民政府每年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自治區金融工作情況。
第三十二條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自治區金融工作的監督,重點監督下列內容:
(一)金融業運行情況和監督管理工作情況;
(二)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情況;
(三)金融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情況;
(四)防范化解金融風險隱患情況。
第三十三條 人民政府向常務委員會提交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及報告的同時,應當提交審計機關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決算草案、政策實施、財政資金績效等方面審計基本情況,全面、客觀反映審計查出的問題,提出審計建議,并提供審計問題清單作為附件。
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研究下一年度審計監督重點內容和重點項目時,應當征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建議。
第三十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十一月底前,自治州、設區的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九至十二月期間,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應當與審計工作報告揭示的問題和提出的建議相對應,重點反映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整改情況,未整改問題的原因分析和下一步舉措等內容,并提供審計查出突出問題的單項整改結果和本級部門預算執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清單。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列方案及報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三十日前,將方案及報告提交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查或者征求意見。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審查結果報告或者審查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列報告,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三十日前,將報告提交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初步審議或者征求意見。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初步審議意見或者反饋結果。
第三十七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財政經濟工作監督,可以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
專題調查研究報告經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建立健全預算聯網監督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和工作貫通協調機制,提高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效能。
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經濟運行、財政預算、稅務、政府債務、金融、統計、審計、國有資產、社會保障等方面數據和材料。
第三節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安排,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執法檢查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重點問題開展專題調查研究。
第四十條 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根據常務委員會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擬定執法檢查方案。執法檢查方案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總體要求;
(二)檢查的重點內容;
(三)檢查的時間和地點;
(四)檢查的方法和步驟;
(五)檢查組的組成。
第四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組織執法檢查組。
執法檢查組組成人員從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的人員中確定,可以邀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參加。
執法檢查前,執法檢查組應當集中學習所檢查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法律制度,確定執法檢查的重點內容,聽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實施相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情況的綜合報告。
第四十二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托的執法檢查,由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組織實施。執法檢查結束后,應當將執法檢查情況書面報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根據需要可以委托自治州、設區的市、自治區直轄縣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組織自治區人大代表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應當將執法檢查情況書面報告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與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聯動開展執法檢查。
有關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開展執法檢查。
第四十三條 執法檢查組可以采取座談會、實地檢查、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或者抽查等方式,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
第四十四條 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結合所檢查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主管機關的匯報和實地檢查情況,提出執法檢查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所檢查的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的總體評價;
(二)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三)推進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有效實施的建議;
(四)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修改完善的建議。
第四十五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將執法檢查報告交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執法檢查報告,由執法檢查組組長或者副組長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四十六條 執法檢查組不直接處理問題。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問題和收到的群眾來信,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統一轉交有關機關研究處理。
第四節 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
第四十七條 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報送備案。
第四十八條 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程序和要求等,依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節 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
第四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常務委員會的要求派有關負責人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十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議案和報告時,出席會議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列席會議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詢問可以口頭提出,也可以書面提出。
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負責人,應當當場答復詢問。當場不能答復的,應當說明原因,可以在會議結束后十日內書面答復。
第五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按照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安排,召開全體會議或者聯組會議進行專題詢問。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五十二條 專題詢問應當堅持問題導向,增強針對性、實效性,積極回應社會關切。
專題詢問應當結合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視察報告、專題調研報告或者其他報告進行。
第五十三條 專題詢問前,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擬定專題詢問方案,提請主任會議審議。
專題詢問方案應當包括專題詢問的總體要求,執法檢查、視察或者專題調研等前期工作的安排,專題詢問的時間地點及會議流程,專題詢問的方式方法,專題詢問問題,會議的組織和服務保障等。
第五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自治區、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人以上聯名,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三人以上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五十五條 質詢案應當寫明質詢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質詢的內容應當是屬于受質詢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質詢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接收,提請主任會議決定交由受質詢機關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口頭答復,或者書面答復。受質詢機關不能在本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答復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可以在下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期間答復。
質詢案以口頭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到會答復,質詢案以書面答復的,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簽署,并經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或者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五十七條 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過半數對受質詢機關的答復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任會議決定,由受質詢的機關再作答復。
第五十八條 質詢案未作答復前,提出質詢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要求撤回的,經主任會議決定對該質詢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六節 特定問題調查
第五十九條 常務委員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
第六十條 主任會議可以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五分之一以上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書面聯名,可以向常務委員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審議、審查,提出報告,再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
第六十一條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組成,由主任會議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提名。
成立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的決定草案和組成人員建議名單,經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聘請有關專家參加。
與調查的問題有利害關系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和其他人員不得參加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第六十二條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在調查中,可以詢問有關人員,查閱有關文件材料,組織技術鑒定。
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配合調查委員會的工作,如實提供必要的情況和材料。
調查中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六十三條 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應當在調查結束后向產生它的常務委員會提出調查報告。調查報告包括調查過程、情況、結論等內容。調查委員會成員對調查結論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在調查報告中反映。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根據調查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或者決定。
第七節 撤職案的審議和決定
第六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可以決定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撤銷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其各師監察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及其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及其分院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的職務。
第六十五條 下列機關和人員可以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本辦法第六十四條所列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撤職案:
(一)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二)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
(三)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
第六十六條 人民政府提出的撤職案,由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撤職案,分別由主任、院長、檢察長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
第六十七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主任會議提出的撤職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常務委員會五分之一以上的組成人員書面聯名提出的撤職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主任會議決定不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應當向提出撤職案的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予以說明。
第六十八條 撤職案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寫明撤職的對象和理由,并提供有關的材料。
第六十九條 撤職案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務委員會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四章 審議意見的處理
第七十條 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各項監督議題的審議意見,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匯總,在常務委員會會議閉會后五個工作日內,連同相關執法檢查、視察或者專題調研報告,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一并轉交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六個月內,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并反饋。
第七十一條 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監督議題相關報告或者議案作出決議。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七十二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關于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提出審查意見,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不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印發常務委員會會議。
第七十三條 主任會議可以組織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對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并可以根據需要開展滿意度測評。
第七十四條 常務委員會的各項監督議題報告及審議意見,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由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通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附 則
第七十五條 地區人大工作委員會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地區工作委員會工作條例》行使監督職權,其程序參照本辦法有關條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