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開發區條例
安徽省開發區條例
安徽省人大常委會
安徽省開發區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五十八號
《安徽省開發區條例》已經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9月18日
安徽省開發區條例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開發區建設,規范開發區管理和服務,深化開發區管理制度改革,激發開發區創新活力和內生動力,促進開發區高質量發展,提升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區的管理運行、規劃建設、產業發展、服務保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包括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省級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及國家和省人民政府明確納入開發區管理的特別政策區。
法律、行政法規對開發區的管理、規劃建設等活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開發區應當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改革創新、規劃引領、產業集聚、資源集約、綠色低碳、特色發展的原則,堅持發展實體經濟為主的功能定位,推動產城融合發展,把開發區建設成為改革引領區、開放先行區、創新示范區、發展動力區。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全省統籌、權責清晰、協調聯動、規范高效的開發區建設管理體系,推動開發區特色化、差異化、集聚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工作的領導,將開發區的建設和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開發區高質量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目標責任制和獎懲制度,建立統籌協調推進機制,解決開發區建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指導開發區建設等工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科技、住房城鄉建設、應急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開發區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開發區與其他區域合作,承接國際和國內產業轉移,參與科技創新協同和產業分工,服務和融入長三角一體化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中部崛起等重大戰略。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聯盟等為開發區建設和發展提供信息咨詢、人才培訓、商務合作等服務,發揮專業指導、平臺紐帶等作用。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八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實施開發區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實施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和設區的市開發區發展規劃,編制并實施本開發區發展規劃;
(三)根據國家和省有關產業政策,統籌產業布局;
(四)開展招商引資、招才引智工作;
(五)為開發區內的企業和相關機構等提供指導、咨詢和服務,創優營商環境;
(六)組織實施開發區內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七)依法履行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監管職能;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具備條件的開發區,應當將社會事務管理職能交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將開發運營職能交由市場主體承擔。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開發區創新管理體制,健全開發區管理機構和平臺公司協作運營模式。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強化組織領導、發展規劃、經濟管理、協調服務等職能。開發區設立市場化運營主體的,市場化運營主體承擔招商引資、招才引智、園區經營、企業服務、基礎設施建設等職責,并按照政企分離、管運分開、協同高效原則,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推動市場化運作。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將開發區確實需要且能夠有效承接的經濟管理權限賦予開發區管理機構。
賦權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動態調整,依法向社會公布。
對不適宜賦權的事項,應當通過延伸服務窗口等方式辦理,為開發區企業提供便利。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在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開發區管理機構實施相應的行政處罰。
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的具體事項、權限、期限等內容,并向社會公布。
開發區管理機構可以依法實施綜合執法,提高行政執法效率和水平。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范對開發區內企業的行政檢查,嚴格行政檢查標準和程序,優化行政檢查方式,減少入企檢查頻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檢查的執法監督。違反規定實施行政檢查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有權投訴舉報。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開發區財政管理體制,完善開發區財政預算管理制度。
未單獨設立財政管理機構的開發區,預決算按照部門預決算管理,納入同級政府或者設立該開發區的政府的部門預決算并單獨列示。
單獨設立財政管理機構的開發區,參照實行獨立財政管理體制,預決算納入同級政府或者設立該開發區的政府的預決算并單獨列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開發區資產、負債登記管理制度,加強對開發區管理機構以及運營公司舉債、融資約束和監督。
開發區應當加強債務管理,防范化解風險隱患。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開發區信息采集和統計制度,完善統計管理模式,規范統計口徑,明確統計指標,推動部門數據依法共享。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開發區管理機構根據發展需要,在內設機構限額、編制規模內優化內設機構設置,統籌使用各類編制資源,創新選人用人機制,推進薪酬制度改革,制定符合發展實際和政策規定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經批準后執行。
制定薪酬方案應當將開發區管理機構工作目標完成情況作為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全省開發區綜合評價體系,并將綜合評價結果作為開發區調整、退出和差別化配置資源要素的重要依據,實行動態管理。
第三章 規劃建設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落實省級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科學確定開發區的發展目標、區域布局、功能定位、產業方向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結合本地實際,編制市開發區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二十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依據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設區的市開發區發展規劃,結合開發區類型、區位、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編制本開發區發展規劃,報所屬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開發區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總體思路、空間布局、產業發展、科技創新、對外開放、基礎設施建設、生態環境保護、綜合防災減災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據市、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開發區單元詳細規劃,落實總體規劃確定的戰略目標、底線管控、功能布局、空間結構、資源利用等要求,銜接相關專項規劃,報所屬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單元詳細規劃應當包括單元功能定位、用地布局、重要控制線、開發建設規模、公共服務等約束性指標和內容。
第二十二條 開發區的設立、升級和調整,應當遵循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符合開發區所在地市、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全省開發區總體發展規劃等,并位于城鎮開發邊界內。
設立國家級開發區,或者省級開發區升級國家級開發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商務、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按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報國務院審批。
設立省級開發區,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審批,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開發區與鄰近城區生產、生活、生態三大空間,探索開發區與行政區融合發展,推動共建共享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
發展成熟、產城融合程度高的開發區或者區塊,按照規定調整為行政區管理的,可以通過調整四至范圍的方式開發新區域。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按照規定開展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開發區升級、擴區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節約集約用地,實行開發區新增工業用地“標準地”供應,鼓勵土地混合開發利用,推行長期租賃、先租賃后出讓、彈性年期出讓等土地供應方式,推廣應用園區、單元、項目一體化節約集約用地管理新模式,提高用地效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通過收購儲備、使用權轉讓、合作經營、增容技改等方式對低效閑置用地再開發。對達不到土地利用標準、長期停建緩建、違反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用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依法處置。
第二十五條 開發區原有核定規劃用地已基本開發完畢,根據產業發展需要,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擴大開發范圍。
開發區申請撤銷、更名、調整四至范圍,應當按照原設立程序辦理。開發區僅更名的,四至范圍不變。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開發區交通、能源、水利、安全、環境等基礎設施和學校、醫院、公園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推進數字化改造與升級,打造創新型智慧園區。
第四章 產業發展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開發區產業發展的統籌指導,加快傳統產業改造升級,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科學布局未來產業,合理優化開發區主導產業和特色產業,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
第二十八條 鼓勵開發區引進和培育具有引領作用的產業項目,吸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集聚,構建大中小企業協同創新、資源共享、融合發展的產業生態,促進重大產業集群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培育具有市場競爭力的創新型企業,持續加大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等培育力度。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引導、支持企業根據國家戰略需要、行業發展趨勢和世界科技前沿,加強基礎性、前沿性研究,開發關鍵核心技術、共性基礎技術和前沿交叉技術,催生新產業、新模式、新動能。
推動大企業開放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平臺向行業開放資源,強化共性技術的研發和供給。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要求,依法制定招商引資政策,健全招商引資決策和評價機制,推動招商引資更加科學、精準、透明、合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完善招商項目跟蹤服務機制,加強招商引資協議履約監管,提升招商引資質效。
第三十一條 推動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物聯網等新技術新應用與開發區產業發展、管理服務深度融合,推動企業數字化轉型。
支持開發區發展研發設計、工業設計、商務咨詢、檢驗檢測、供應鏈金融、現代物流、人力資源等生產性服務業,推動開發區內先進制造業和現代服務業融合發展,加快培育先進制造業和生產性服務業集群。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支持在開發區范圍內優先布局建設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創新中心、概念驗證中心等創新平臺,以及大學科技園、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等創新創業服務平臺,推動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融合發展。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引導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立健全研發和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加強商標品牌建設,促進區域品牌與企業品牌互動發展。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推動開發區內科技成果轉化,實現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加快創新成果推廣應用。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推動外資外貿提質增效,支持有條件的開發區與其他國家(地區)、跨國公司開展國際合作,支持和服務各類國際合作產業園建設。
支持開發區通過合作共建、委托管理、建設飛地園區等模式,建立健全利益分享和投入分擔機制,開展跨區域合作。
支持開發區率先復制推廣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創新成果,鼓勵開發區與自由貿易試驗區聯動創新、融合發展。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落實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等,合理確定產業結構與規模,強化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統籌推進開發區降碳、減污、擴綠、增長。
支持開發區企業開展資源循環利用和節能降碳改造,打造綠色工廠、綠色低碳園區、零碳園區,構造綠色制造體系。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盤活機制,通過不動產投資信托基金、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兼并重組等多種方式依法盤活開發區內存量國有閑置資產,提升資產使用效率。
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開發區公共服務、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在開發區內投資建設、運營特色產業園。
第五章 服務保障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編制、要素供給、基礎設施建設、體制創新等方面,對開發區建設給予支持。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整合支持開發區發展的資金,支持開發區科技創新、產業發展、公共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
開發區應當建立完善投資主體多元化、融資渠道多樣化、資本管理市場化的投融資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市場化運營主體通過上市融資、發行債券、股權投資等方式開展資本運作。
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采用多種投融資方式,為促進開發區高質量發展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務。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開發區用地保障機制,對發展較好、用地集約的開發區,在安排年度新增建設用地指標時給予適度傾斜,優先保障開發區內基礎設施、先進制造業、現代服務業項目的合理用地。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吸引高層次、高技能等各類人才在開發區就業創業,支持開發區內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合作,聯合培養產業發展所需人才,為開發區人才簽證、停(居)留、項目與獎勵申報、執業、創新創業、購買或者租賃住房、子女入學、醫療保障等提供便利。
支持開發區根據需要配套建設國際化社區、特色街區,發展現代生活服務業,為開發區各類從業人員提供便利生活環境。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健全開發區政務服務工作機制,健全一站式政務服務場所,推行綜合窗口集成服務,健全項目幫辦代辦工作機制,統一服務標準,優化服務流程,推動政務數據共享,提升數字化管理水平。
第四十三條 支持在開發區內設立資產評估、信用評級、環境咨詢、科技咨詢、知識產權服務、法律咨詢服務等中介機構,為經營主體提供服務。
第四十四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健全依法集體決策機制,規范行政決策程序,完善廉政風險防控制度,依法做好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審查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加強項目審批、土地出讓、資金使用、工程建設、招標投標、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重點領域監管,提升風險防范和安全監管水平。
第四十六條 開發區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在開發區管理和服務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在開發區建設和發展中因先行先試,或者進行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改革,為推動發展而出現過失,或者因政策界限不明確、政策調整未達到預期效果,符合免除相關責任或者作減輕、從輕責任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開發區托管代管區域可以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省級開發區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