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陵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銅陵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安徽省銅陵市人大常委會
銅陵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銅陵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的決議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審查了《銅陵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銅陵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銅陵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
(2025年8月28日銅陵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18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繼承和發展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傳承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傳承和利用等活動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本條例所稱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并視為其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實物和場所。包括:
(一)傳統口頭文學以及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美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和雜技;
(三)傳統技藝、醫藥;
(四)傳統禮儀、節慶等民俗;
(五)傳統體育和游藝;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
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凡屬文物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條 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工作方針,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原則。
第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傳承和利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派出機構、社區公共服務中心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五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傳承和利用的組織指導、管理協調和監督檢查,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實施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政策;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
(三)組織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建立檔案和數據庫;
(四)組織申報、評審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認定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管理代表性傳承人工作室;
(五)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展演項目的開發;
(六)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數字化保護技術的研究與應用,指導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開展數字化傳承活動;
(七)監督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經費的使用;
(八)依法查處違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定的行為;
(九)開展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的其他工作。
發展和改革、教育和體育、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民族宗教、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工商聯、文聯等相關群團組織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有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級代表性項目認定與管理辦法,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級代表性傳承人認定與管理辦法。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代表性項目,應當明確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可以認定代表性傳承人,并向社會公布。
未取得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資格的,不得以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的名義開展傳承、傳播活動。
第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補助制度,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每年給予工作補助。補助標準和發放管理辦法由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對代表性項目實行分級保護:
(一)對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實行重點保護,配套單項扶持資金,設立專題展示場所或者傳承基地,為其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工作室;
(二)對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根據需要,設立專題展示場所或者傳承基地,為其代表性傳承人設立工作室;
(三)對市級、縣區級代表性項目和代表性傳承人,按照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規劃實行保護。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指導和幫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規定申報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支持和推薦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申報上一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
第十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代表性項目的屬性、特點以及存續狀況,實行記憶性保護、搶救性保護、傳承性保護、生產性保護、區域性整體保護等分類保護。分類保護標準及相關支持政策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一條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指導具有職稱評審權限的行業主管部門、用人單位等,幫助代表性傳承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相應的專業技術職稱、技能人才認定。
第十二條 市和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新聞出版等部門支持、指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將涉及知識產權的傳統技藝、傳統美術、生產工具、藝術表現形式等申請專利、注冊商標和著作權登記等。
代表性傳承人可以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場所、設施及其產品上標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標識。
第十三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理利用代表性項目的,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融資、土地使用等政策扶持。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地。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傳統技藝融合發展機制,引導行業合理布局,通過建立傳統技藝振興目錄、培育傳承人隊伍和知名品牌、建立工作站和示范基地等途徑,促進傳統技藝的開發應用。
鼓勵異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在本市依法開展傳承、傳播以及開發利用活動。
第十四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利用公共資源建設的景區、公共文化機構內通過無償提供公共場地或者其他便利,合理利用歷史建筑、工業遺址、公共文化設施,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車間、超市、展示館等。
鼓勵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設置向社會公眾開放的專門展示、體驗場所。市和縣、區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上述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以及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做出顯著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補助、獎勵等支持。
第十五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文化和自然遺產日、傳統節日、民間習俗以及重大慶典等活動,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宣傳、交流、展示、展演、體驗等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通過專題展示、專欄介紹、公益廣告等方式,宣傳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和利用工作,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提高全社會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意識。
第十六條 教育和體育部門應當組織中小學校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產教育活動,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納入素質教育內容。
鼓勵和支持普通高等院校、職業技術院校通過開設非物質文化遺產相關專業、傳承班,以及與相關單位聯合辦學、辦班等途徑,培養專門人才。鼓勵有條件的院校通過減免學費或者給予助學金、獎學金等方式,對學生予以資助。
鼓勵和支持代表性傳承人與普通高等學校、職業院校合作,建立教學傳承基地等方式,培養專業人才和青年傳承人。
鼓勵和支持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進鄉村、社區、校園,開展普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知識和傳授技藝活動,并給予適當經費補助。
第十七條 引導和支持個人和單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開發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動漫產品、影視作品、文化創意產品等文化產品,提供觀賞、體驗等文化服務。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的利用,應當尊重其形式和文化內涵,不得歪曲、貶損、濫用。
第十八條 市和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挖掘本地代表性項目旅游資源,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與旅游業融合發展。
引導和支持有條件的文化生態保護區、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基地、保護單位、代表性傳承人開發特色文化旅游、鄉村旅游品牌項目。
引導和支持代表性項目有機融入景區、度假區,引導有條件的景區設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基地、項目展示場所。
引導開發具有鮮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特色的主題旅游線路、研學旅游產品和演藝作品。
第十九條 市和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具有本地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經典性元素和標志性符號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合理融入城鄉建設,展示地方特色。
第二十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履職評估制度,定期對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履行保護職責情況和項目傳承情況開展評估。
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作為對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補助、資助、獎勵、資格認定和取消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