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關于印發《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國家能源局
關于印發《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運行規〔2025〕11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管委,天津市、遼寧省、上海市、重慶市、甘肅省工信廳(經信委),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國投電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華潤電力控股有限公司,北京電力交易中心、廣州電力交易中心: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更好統籌發展和安全,加快規劃建設新型能源體系,協同推進省間電力互濟,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 家 能 源 局
2025年9月9日
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電力應急機制,規范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跨省跨區電力應急調度(以下簡稱應急調度),是指在非突發故障異常等緊急情況下,電力運行中出現保安全、保供應需求,在日前、日內階段統籌全網資源進行優化互濟的兜底調度措施。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應急調度的管理,指導協調跨省跨區應急調度。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對應急調度的執行、結算、信息披露等進行監管。
第四條 各省(區、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負責指導協調本地區、本經營區電力調度機構和電力企業、用戶,做好應急調度工作。
第五條 當電力運行中存在安全風險、電力電量平衡缺口時,優先通過跨省跨區電力中長期交易、現貨交易等市場化手段配置資源和形成價格。當市場化手段不能完全解決問題時,電力調度機構在日前、日內階段組織實施應急調度。
第二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國家級、區域級電力調度機構按照調度職權,負責調度管轄范圍內應急調度的組織實施。相關下級調度機構和電力企業、用戶應嚴格執行應急調度。
第七條 應急調度的組織實施以不造成送出方安全風險、電力電量平衡缺口為前提。應急調度應避免常態化組織實施。各有關方面應妥善處置應急調度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如存在電力運行安全風險,應立即停止應急調度,電力調度機構按職責依法依規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電力運行安全。
第八條 省級電力調度機構應根據本省(區、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要求,綜合考慮發電能力、需求預測、按規定留取合理備用、跨省跨區送電等因素,編制電力生產計劃,以此計算電網安全裕度、平衡裕度,作為開展應急調度的邊界。在保安全場景下,以安全裕度低于規定值作為啟動的必要條件;在保供應場景下,以平衡裕度低于零作為啟動的必要條件。同時存在保安全、保供應需求時,按照保安全優先原則組織實施應急調度。
第九條 堅持統一調度、分級管理,按調度管轄范圍和調度管理關系開展應急調度。省級電力調度機構根據本省(區、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要求,在滿足啟動必要條件時,提出應急調度申請。在區域內資源能夠解決問題時,區域級電力調度機構在區域內省間市場化手段之后組織實施應急調度;本區域資源不能解決問題時,將相關省級電力調度機構的申請轉報國家級調度機構。國家級調度機構根據轉報的應急調度申請,在跨區市場化手段之后組織實施管轄范圍內的應急調度。
第十條 應急調度應與市場化交易有序銜接,原則上以跨省跨區電力現貨市場的報價、報量、交易路徑等要素作為參考依據,應急調度電力電量不超過受入方在電力現貨市場或省間增量交易中申報且未成交的規模。
第十一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對電網出現突發故障異常等緊急情況時實施的跨省跨區電力電量調整,不屬于應急調度范疇。
第十二條 國家電網、南方電網、蒙西電網間優先通過跨經營區市場化手段配置資源,當市場化手段不能完全解決問題時,根據需要開展跨經營區應急調度,由受入方向送出方提出應急調度申請,雙方共同實施。
第十三條 在綜合運用市場化調節手段、應急調度等措施的基礎上,若電力運行仍然存在保安全、保供應需要,國家發展改革委統籌考慮全國電力運行實際,立足保障民生用電和大電網安全,組織相關省(區、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和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對跨省跨區電力進行緊急調配。
第三章 價格機制和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 應急調度在送出省的上網電價,按送出省省內同時段市場交易價格加上對應電量的上月系統運行費確定。其中,電力現貨市場連續運行的,市場交易價格按省內現貨市場實時價格確定;電力現貨市場未連續運行的,市場交易價格按上月省內中長期市場交易均價確定。
第十五條 應急調度在受入省的落地側電價,按省間現貨市場結算價格上限或南方區域現貨市場出清價格上限的最高值確定。
第十六條 受入省落地電價減去送出省上網電價、各環節輸電價格、線損折價后為正的,相關費用納入送出省系統運行費,由送出省用戶和發電企業共同分享,分享比例為80%、20%;受入省落地電價減去送出省上網電價、各環節輸電價格、線損折價后為負的,相關費用納入受入省系統運行費,由受入省用戶分攤。發電企業按送出省市場交易價格加上分享部分進行結算。應急調度輸電價格和線損折價,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當跨省跨區直流專項工程的應急調度與實際物理送電功率反向時,應急調度的跨省跨區輸電費用和線損折價用于沖抵跨省跨區直流專項工程的輸電費用和線損折價。
第十八條 各省(區、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方面指導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按照“誰支援、誰獲利,誰受益、誰承擔”原則,明確應急調度電量、電費在送出省發電和用戶側以及受入省用戶側的分配和分攤辦法。電網企業、電力交易機構應按規定單獨歸集應急調度相關電量、電費。應急調度電量不納入輔助服務費用分攤及偏差電量考核。
第十九條 跨經營區應急調度電量的結算價格,送出方與受入方達成約定的,按照約定價格結算。未達成約定的,參考本辦法規定的價格機制結算。
第二十條 跨經營區應急調度由送受雙方調度機構向對應交易機構提供應急調度記錄,在送出方交易機構清分后由送受雙方交易機構各自出具結算依據,送受雙方電網企業完成各自經營區內的結算工作。
第二十一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全面、準確記錄應急調度有關情況,參照電力市場信息披露相關要求和流程,披露啟動原因、起止時間、執行結果等內容。電力交易機構做好應急調度信息披露的實施,披露結算信息。電力調度機構、電力交易機構按職責做好解釋工作。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電力調度機構應加強工作合規性管理,確保應急調度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做好應急調度與其他電力生產業務的銜接,并會同電力交易機構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條 電網企業應加快省間電力靈活互濟工程建設,提升調度互濟能力;為應急調度提供輸電、相關系統運行費用計算、電費結算等服務。電力交易機構出具應急調度相關結算依據。
第二十四條 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應按照本辦法完善經營區內的應急調度實施細則,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后執行。各省(區、市)電力運行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方面完善本地區應急調度配套政策。
第二十五條 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應按月將應急調度執行情況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應急調度開展過程中,重大情況應及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