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于實施融資租賃船舶運力認定政策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關于實施融資租賃船舶運力認定政策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 
交通運輸部關于實施融資租賃船舶運力認定政策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關于實施融資租賃船舶運力認定政策的公告 
交通運輸部公告2013年第81號 
為扶持中小航運企業發展,幫助企業盤活船舶資產,緩解資金壓力以應對低迷航運形勢,交通運輸部2012年9月發布了《關于融資租賃船舶運力認定政策的公告》(2012年第40號),并在上海試行一年。根據政策實施效果,交通運輸部決定將該政策相關內容進行調整后在全國執行,對符合本公告規定的融資租賃船舶,在國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中,經核準可認定為航運企業的自有運力,F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融資租賃船舶是指航運企業將已取得國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船舶出售后,以融資租賃方式回租的船舶。 
  二、融資租賃出租人應依法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融資租賃經營資格。 
  三、航運企業將已取得國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船舶出售給融資租賃企業,應在交通運輸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務機構辦理船舶交易手續。 
  四、航運企業辦理認定融資租賃船舶為自有運力手續時,應提交下列有效證明材料: 
  1.融資租賃船舶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船舶檢驗證書》以及按照有關規定應符合安全和防污染、入級要求的證書。 
  2.融資租賃合同及出租人的融資租賃資格證明文件。 
  3.《船舶營業運輸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及船舶交易機構出具的交易證明文件。 
  五、認定融資租賃船舶為企業自有運力的權限,與國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的管理權限一致。 
  特此公告。
交通運輸部 
201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