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于修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關于修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
國務院關于修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634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已經2013年1月16日國務院第23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2013年1月30日
國務院關于修改《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的決定
    國務院決定對《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作如下修改:
    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中的“并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上的,可處非法經營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經營額或者非法經營額5萬元以下的,根據情節輕重,可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
    本決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