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5-10-16 19:57:35 政知見
據云南省監委10月16日消息:褚中志(昆明市原國土資源局局長、大理州委原常委、大理市委原書記)涉嫌重大職務犯罪漏罪,目前正接受云南省監委監察調查。
褚中志,男,漢族,1967年9月生,博士研究生學歷,中共黨員,1990年7月參加工作。
公開資料顯示,褚中志歷任昆明市土地管理局副局長,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省公路局副局長,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等職。
2013年8月,褚中志任大理州委常委、大理市委書記。
2015年1月,經云南省委批準,時任大理州委常委、大理市委書記褚中志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5年10月,褚中志被雙開。
當時的通報提到,經查,褚中志在擔任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副局長、局長,大理州委常委、大理市委書記期間,違反廉潔自律規定,多占單位團購房指標;違反社會主義道德,與他人通奸;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人民幣300余萬元、美元1萬元,干股人民幣55萬元。上述行為已構成違紀并涉嫌犯罪。
2015年11月,褚中志獲刑12年。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14年期間褚中志先后利用其擔任昆明市國土局副局長、局長、云南省國土廳副廳長、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鄒某、尹某、武某、王某、劉某、周某、包某等請托人所送人民幣340余萬元、美元1萬元,干股人民幣55萬元,并為相關請托人在加快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土地交易手續、調整用地指標、違規進行土地退儲等方面謀取利益。
法院審理認為,褚中志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便利和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在相關辦案部門對其宣布采取調查措施后,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其行為雖不具備成立自首的構成要件,不屬自首,但可依法從輕處罰。褚中志在案發前已主動上繳部分受賄款,其余受賄款在案發后其家屬已代其全部退繳,并主動履行財產刑,可酌情對褚中志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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