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滬0115民初35579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6-6-21)
                            
						
						
  (2016)滬0115民初35579號 
  原告徐某甲,女,1953年3月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被告徐某乙,男,1949年7月5日生,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
  本院受理原告徐某甲訴被告徐某乙離婚糾紛一案后,原告徐某甲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案件受理費,又未提出司法救助之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通知》第二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審  判  員 戴  勤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米會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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