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魯民初字第2149號
——河南省魯山縣人民法院(2015-8-20)
(2015)魯民初字第2149號
原告梁某芝與被告李某輝離婚糾紛一案中,在訴訟過程中,原告梁艷芝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按照原告撤訴起訴。
訴訟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代理審判員 崔福旺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書 記 員 劉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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