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3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1-22)
                            
						
						
  (2014)滬一中行終字第3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袁春明。 
上訴人(原審原告)趙孟華。 
上訴人(原審原告)袁丹芬。 
上訴人(原審原告)暨上述三位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吳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建設和交通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鄧建平。 
委托代理人金永紅。 
委托代理人張敏俊。 
第三人上海南園房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幸奇。 
委托代理人馬國才。 
上訴人袁春明、趙孟華、袁丹芬、吳青因房屋拆遷裁決一案,不服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3)浦行初字第223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袁春明、趙孟華、袁丹芬、吳青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經審查認為,上訴人袁春明、趙孟華、袁丹芬、吳青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可予準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袁春明、趙孟華、袁丹芬、吳青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袁春明、趙孟華、袁丹芬、吳青共同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周瑤華 
  審  判  員 侯  俊 
  代理審判員 劉智敏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孫  瑩 
 
   
						
                        
===================================================
聲明:
本站收錄的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