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2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2-12)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42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德夫。 
  委托代理人張田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 
  上訴人張德夫因政府信息公開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3)虹行初字第130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在本院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向本院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定,可予準許。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張德夫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由上訴人張德夫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李金剛 
  代理審判員 張曉帆 
  代理審判員 田  華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沈  倪 
 
   
						
                        
===================================================
聲明:
本站收錄的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