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625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2-10)
                            
						
						
  (2013)滬二中行終字第625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王秋月。 
  委托代理人李威杰,上海敏誠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鄭健,上海敏誠善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 
  委托代理人陳培賢。 
  原審第三人上海市虹口區土地發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鄭恒武。 
  委托代理人戴思文,上海祁長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王秋月因房屋拆遷裁決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3)虹行初字第8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王秋月于2014年1月28日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王秋月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可予準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王秋月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王秋月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馬浩方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代理審判員 王  征 
  二○一四年二月十日 
  書  記  員 張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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