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滬一中行初字第24號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4-1-7)
                            
						
						
  (2013)滬一中行初字第24號 
原告花俊嶺。 
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 
原告花俊嶺訴被告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答復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告花俊嶺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告花俊嶺申請撤回起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與法無悖,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花俊嶺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25元,由原告花俊嶺負擔。 
 
  審  判  長 岳婷婷 
  代理審判員 樊華玉 
  人民陪審員 趙建華 
  二○一四年一月七日 
  書  記  員 余  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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