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86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5-5)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86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何彩云。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黃浦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洪繼梁。 
  委托代理人朱炯。 
  原審第三人姚金發。 
  原審第三人姚云鋼。 
  原審第三人張鵾。 
  原審第三人上海駿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劍鋒。 
  委托代理人施承杰。 
  委托代理人唐長發。 
  上訴人何彩云因房屋拆遷裁決一案,不服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13)黃浦行初字第409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何彩云于2014年4月25日自愿申請撤回上訴。 
  本院認為,上訴人何彩云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于法不悖,可予準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何彩云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何彩云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馬浩方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代理審判員 王  征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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