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59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4-5-5)
                            
						
						
  (2014)滬二中行終字第159號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子榮。 
  委托代理人王勇,上海市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連生,上海市經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海市虹口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益洋。 
  委托代理人陳培賢。 
  原審第三人上海瑞虹新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穎。 
  委托代理人褚秀亮。 
  委托代理人王素芳。 
  原審第三人張子娟。 
  原審第三人張子成。 
  原審第三人張子壽。 
  原審第三人張子英。 
  上訴人張子榮因房屋拆遷行政裁決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14)虹行初字第8號行政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審理過程中,上訴人向我院申請撤回上訴。 
  經審查,本院認為,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且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據此,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十)項之規定,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準許上訴人張子榮撤回上訴。 
  上訴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減半收取為人民幣25元,由上訴人張子榮負擔。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審  判  長 馬浩方 
  代理審判員 王  征 
  代理審判員 張  璇 
  二○一四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張國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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